内容简介:
近代中国逐步实现了司法的专业化与职业化,从司法机关、司法人员,到审判程序都脱离了行政框架而“另立门户”,但在行政体系之外重造审判体系不仅会带来司法资源的紧张,也必然会引起新旧审判制度与程序间的冲突。本书在对清末民初司法改革“缺钱少人”这一“共识”进行实证研究的基础上,重新审视了该时期审判制度与审判程序的传统与近代化,探讨了近代化过程中审判制度与审判程序在制约行政兼理司法以及实现司法公正过程中呈现出的司法功能与价值,提出了传统同样可作为司法资源为司法改革所用。
近代中国逐步实现了司法的专业化与职业化,从司法机关、司法人员,到审判程序都脱离了行政框架而“另立门户”,但在行政体系之外重造审判体系不仅会带来司法资源的紧张,也必然会引起新旧审判制度与程序间的冲突。本书在对清末民初司法改革“缺钱少人”这一“共识”进行实证研究的基础上,重新审视了该时期审判制度与审判程序的传统与近代化,探讨了近代化过程中审判制度与审判程序在制约行政兼理司法以及实现司法公正过程中呈现出的司法功能与价值,提出了传统同样可作为司法资源为司法改革所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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