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作为一种特殊的立法行为,授权立法的实施理应限定在特定的范围内。在传统观点中,授权立法范围一般仅指授权立法的权限范围。但从授权立法的理论和实践分析,授权立法范围除授权立法权限范围之外,还应当包括授权立法主体范围和授权立法期限范围。国内外授权立法范围均经历了从宽泛到明确的演变历程。授权立法主体包括授权主体和受权主体。从各国授权立法实践观察,授权立法主体的范围尚无明确规范的要求。应当为授权立法主体设定范围,按照一定的原则以实际需要和工作职能为依据设定授权立法主体的资格条件。授权立法权限范围也是实施授权立法的权限边界,是立法事项中可授权和不可授权的界限。法律保留理论,特别是重要性理论,为授权立法权限范围提供了理论支撑。我国授权立法权限范围的确定在一定程度上也遵循了法律保留理论,但还存在规定笼统、缺乏逻辑自洽等问题。授权立法期限范围规定了立法授权书的时间范围,对授权立法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