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本书从“需求—供给”基本理论和生态型政府建设的时代背景出发,围绕“双碳”目标实现分析了生态产品政府责任的理论基础、现实依据和正当性,在剖析生态产品“识别不到位”“供给不充分”“管理不科学”“价值实现渠道不通畅”等问题的基础上,厘清了政府责任的性质,论述了政府在生态产品供给、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等方面的责任。为了保障生态产品政府责任的实现,结合目前实施的环境公益诉讼、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党政同责等环境法律制度,从同体问责、异体问责两个方面探索了政府责任的追究机制。
本书从“需求—供给”基本理论和生态型政府建设的时代背景出发,围绕“双碳”目标实现分析了生态产品政府责任的理论基础、现实依据和正当性,在剖析生态产品“识别不到位”“供给不充分”“管理不科学”“价值实现渠道不通畅”等问题的基础上,厘清了政府责任的性质,论述了政府在生态产品供给、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等方面的责任。为了保障生态产品政府责任的实现,结合目前实施的环境公益诉讼、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党政同责等环境法律制度,从同体问责、异体问责两个方面探索了政府责任的追究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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